我蘇網訊 2021年3月31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蔣旭升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蔣旭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蔣旭升利用擔任江蘇省國際信托公司副總經理、省國信集團副總經理、省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省軟件產業公司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8萬余元。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旭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