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修改稿)》。這部條例力圖讓監管成為“有牙齒的老虎”,聚焦加強地方金融監管作出系統規定,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作為根本,把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作為關鍵,明確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內涵,并擬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
守住底線,扛起地方監管責任
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首先要明確范圍。條例草案將地方金融組織界定為國家有關規則相對清晰明確的“7+N”類組織,并根據立法調研中一些地方的建議,規定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是開展經營業務范圍內業務的省外地方金融組織,也要納入我省地方金融監管范圍。
此次立法秉持全過程監管原則,在設立上明確地方金融組織要有相關的業務許可或者經營資格,地方金融組織的重大事項、重要業務等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或者報告,對地方金融組織市場退出也作了程序性規定。“條例草案還規范了地方金融組織的行為,要求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禁止吸收存款、非法受托出借資金及投資、挪用客戶資金、非法催收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嚴冬介紹。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地方必須扛起責任。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提出,國家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承擔相關金融監管職責和屬地金融風險防范、處置責任,草案應當予以體現。對此,條例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自責任,另一方面明確了應對機制。這其中,特別加入了“治未病”的應對措施。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金融風險具有突發性以及傳遞性,風險的預警與防范往往比風險發生后的處理更為重要。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運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統實時監測、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
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監管
此次立法把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作為關鍵,明確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內涵,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并針對實踐中的種種情形作了充分考慮。
有的地方提出,一些未經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金融”“理財”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臘生說,草案修改稿就此明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的字樣或者內容。“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貸”“典當”“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字樣或內容都被納入范圍,有關登記部門對此負有把關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也負有把關責任,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涉及金融業務的廣告,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資格批準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如果相關證件、文件不全或廣告內容不符,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也不得發布。
通過互聯網傳播非法金融活動信息,是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一些地方和人大代表在立法調研中多有反映。草案修改稿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被賦予了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的責任,明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信息;如果發現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信息,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金融產品層出不窮,投資者往往囿于知識與經驗,難以發現其中的風險。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草案修改稿規定應當告知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利率、數量等內容;如實、充分揭示風險,了解和評估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風險偏好與風險承受能力等,并根據立法建議列入“倡導理性金融消費理念,提高公眾金融風險防范意識”的條款。
個人金融信息作為個人信息最重要的一種,其安全性直接影響到個人財產安全。對此,草案修改稿規定了地方金融組織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應當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強監管”“促發展”并重
本條例名稱為地方金融條例,除了強調加強監管,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也是題中應有之義。王臘生說,結合地方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新要求,既要強化屬地金融風險防范責任,也要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強監管”和“促發展”并重。
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金融發展和服務”專章。“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著力點,加大了‘六穩’‘六保’支持力度,這是修改過程中專門增加的一條。”嚴冬告訴記者,條例中新增了制定金融發展規劃,統籌推進金融發展與金融穩定,推動現代金融與實體經濟、科技創新、人力資源系統發展的規定,并對支持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金融合作,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等國家政策支持領域的相關金融服務等寫入條例,還要求地方金融組織立足服務當地實體經濟,支持中小企業和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組織融資,為實體經濟提供可獲得性、多樣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陳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