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2021年度海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十件實事
12月18日,由江蘇海事局承辦、南京海事法院協辦,以“高水平對外開放背景下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江蘇省法學會海商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在鎮江召開。會上發布了“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等2021年度江蘇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十件實事名單。
數據顯示,江蘇航運資源稟賦得天獨厚,水路開放口岸數、萬噸級以上泊位數、億噸大港數等多項指標位居全國第一。航運在經濟發展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作用,承擔了江蘇90%以上的能源和外貿物資運輸,以及長江中上游地區所需60%以上物資運輸,是大宗戰略物資的物流紐帶和運轉中樞。全省擁有開放口岸17個、與130余個國家通航通商,年進出港船舶520萬艘次、年貨運量30億噸,年造船完工量1800萬載重噸、約占全國的1/2和全球的1/5。
“伴隨著蓬勃發展的航運業,海商法作為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法律,在保障航運貿易發展、解決海上矛盾糾紛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苯K海事局黨組書記、局長朱汝明說。
“要圍繞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開展前瞻性研究,不斷促進海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合,推進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蹦暇┖J路ㄔ狐h組書記、院長,江蘇省法學會海商法學研究會會長李后龍說。
據了解,2021年,海商法學研究會立足于海商法的涉外性、技術性和特殊性,在構建行政執法與海事司法深度合作機制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江蘇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等單位協同推進自貿試驗區海運試點和海事監管制度創新,出臺了服務自貿區建設10項政策和支持通州灣新出?诮ㄔO28項舉措;創新船舶污染防治“江蘇模式”,協同落實共抓大保護,用法治力量共同守護“一江春水”;踐行“共建共治共享共贏”理念,聯動破解了“三無船”治理、沉船打撈等執法司法難題;創新設立船員權益保護站,有效解決了船員交通難、維權難等問題;積極分享中國治理經驗和智慧,向國際海事組織(IMO)等國際組織成功遞交提案26份,在國際航運領域發出了“中國聲音”。
江蘇省政協副主席、省法學會會長周繼業在講話肯定了海商法學研究會在繁榮海商法學理論研究、推進海商法治實踐取得的成績。周繼業強調,在海商法研究中,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強化政治引領中保持正確方向。要深化理論研究,在服務保障大局中體現擔當作為。要強化自身建設,在服務法治實踐中展現工作成效。
會上,與會人員就“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等議題進行了深度交流研討。(曈暚)
2021年度江蘇海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高質量發展十件實事
1.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意見,助力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南京海事法院聚焦國際貨運、航運金融等六大重點領域,完善涉外海事審判法律適用、創新涉外解紛途徑模式等五大海事司法服務機制,提出司法服務保障更高水平對外開放14項措施。依法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海事海商案件227件,受理涉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海商案件228件,其中在一起國際造船糾紛中,挪威籍船東主動將協議管轄由英國仲裁變更為在南京海事法院訴訟,該案入選2020年全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江蘇海事局深化實施江蘇海事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十大舉措,海事政務中心、船員考試中心正式入駐江蘇自貿區南京片區。出臺海事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發展區建設12項工作舉措,復制推廣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經驗做法。
2.協同落實“共抓大保護”,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聯合發布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九大工作舉措和十大典型案例,強化一體保護、協同治理,用法治的力量共同守護“一江清水”,相關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領導批示肯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大運河海事海商案件管轄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大運河文化帶建設效能。通過海事司法和行政執法溝通協作,高效處理南京江豚保護區沉船“江東貨558”輪打撈案件,依法維護江豚棲息地生態環境安全。起草《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深化船舶污染防治“江蘇模式”,暢通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上岸處置渠道。加快綠色航運支持保障體系建設,建成5個規模大、要素齊、功能全的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推進長江江蘇段岸電建設和船舶使用岸電,全年靠港船舶岸電使用超過22.6萬艘次、用電量3478萬度,同比分別增長278%、93%。
3.健全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打造共治共享新格局
深化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戰略協作,協作主體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四家單位基礎上,增加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江蘇海警局、公安部長江航運公安局等七家單位,從原有“四方協作”拓展到“1+10”模式,形成多層次、寬領域、高效率的協作格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省內海事行政案件管轄范圍,促進海事行政審判規范化、體系化。在服務大局、執法辦案、糾紛化解、社會治理等方面精誠協作,聯動破解了沉船打撈、船舶扣押、生態環境修復等司法執法難題,探索建立了具有江蘇特色、海事特點的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4.構建海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助力訴源治理升級躍遷
南京海事法院聯合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江蘇省貿促會、江蘇船東協會、江蘇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等單位,打造以訴訟服務中心為龍頭,海事一站式解紛中心為重點,審務工作站、巡回審判點為支撐,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協助執行員為網格的海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針對矛盾集中的海事糾紛,在沿海和長江、大運河沿線設立水上交通事故、涉漁矛盾、港口糾紛、國際航運物流一站式解紛中心,幫助當事人及時獲得賠償款、挽回損失2230余萬元,相關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相關領導的充分認可。
5.打造水上安全治理共同體,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安全暢通
江蘇海事局聯合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海警局、南京海事法院以及省港口集團等單位開展長江江蘇段聯合巡航調研,協同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水上應急能力建設等重點工作,著力解決制約航運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根源性、瓶頸性問題,積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共贏”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共同體。協同各地處置“三無”船舶2000多艘、取締過駁浮吊700多臺,長江江蘇段實現“三無”船舶和過駁浮吊的歷史性“清零”。借鑒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域外經驗,深化實施危險品碼頭(貨主)高質量選船機制,出臺我國首部有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與防污染的省級地方標準《長江江蘇段載運;反白鳂I條件及要求》,共同打造船載;钒踩O管“江蘇模式”。
6.推進海事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良好行業氛圍
江蘇海事局先后與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南京海事法院等涉水管理單位簽署信用聯合獎懲協議,建立了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等級互認、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大船、碼頭、小船”和“船舶、港口、貨主”兩條海事信用管理鏈作用,全面實施涵蓋船舶、碼頭企業、貨主和港口輔助作業單位等六大要素的安全誠信一體化管理機制,合力讓“誠信守法者江海暢行,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366個嚴重失信主體全部被相關單位納入其信用管理或不良行為管理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有效打擊了各類重點違法行為,為航運高質量發展創造了良好水上交通環境。
7.搭建“點對點”船舶在線執行查控平臺,提升海事糾紛化解智能化水平
南京海事法院依托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等單位信息化管理系統,整合開發全國海事法院首個集船舶信息查詢、精準定位、軌跡追蹤、扣押通知在線送達、扣押進度實時跟進等功能于一體的“點對點”船舶執行查控平臺,讓原先數天才能完成的船舶查扣“一鍵”實現,大幅提升海事執行效率。查控平臺共助力扣押各類船舶223艘次,包括11艘外籍船舶。在扣押一艘我國香港籍;反瑫r,通過查控平臺實時跟蹤船舶動態,順利完成涉案船舶從靖江航行至常熟卸貨洗艙后,再轉移到太倉錨地拋錨的“兩步走”移泊方案,順利化解危化品船長期停泊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的風險。
8.設立船員權益保護工作站,全力保護民生權益
南京海事法院與江蘇海事局在南京、鎮江、南通、蘇州等長江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設立5家船員權益保護工作站,圍繞“2+4”模式通過線上、線下積極為船員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與訴訟指導,與大連海事大學聯合開展船舶強制保險課題研究,助力船員民生保護。持續完善“1+5+1”港口口岸涉外疫情防控體系,實施水路口岸涉外疫情防控熔斷機制和相關人員專班閉環管理,保障“新獵戶座”輪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換班出入境4.7萬人次。
9.共建海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夯實海事司法執法高質量發展基礎
江蘇省律師協會與南京海事法院、江蘇海事局等單位協同共建高素質海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為航運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撐。與大連海事大學開展全方位產學研合作,通過互派人員實習、組建海事專家智庫、授課學術交流等方式,共同搭建海事法律人才培養平臺。在全省遴選百名優秀青年律師開展“零學費”培訓,聘請專家從理論和實務、團建和學習等方面進行集中授課,實現專職、兼職、公司、公職律師同堂學習、共同成長,為江蘇航運經濟發展、海事理論研究、海事依法行政培養專業化海事法律人才。
10.參與海事海商國際規則制定,積極分享中國治理經驗
以國際海事研究工作機制改革為契機,積極承擔綜合性、創新性、專業性強的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能力建設與創新專業研究委員會相關工作。向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電信聯盟(ITU)、國際航標協會(IALA)等成功遞交提案26份,在國際航運領域發出了“中國聲音”、貢獻了“中國方案”,提升了我國在國際海事事務中的制度性話語權。積極參與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著力提高依據國際法參與國際治理的能力,充分發揮國內司法對國際條約的適用與解釋能力,妥善審理涉“一帶一路”及自由貿易試驗區涉外海事海商糾紛。出臺外國法查明程序規則,積極查明外國法,努力形成海事法律和航運界普遍認可的裁判規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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