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通過:從嚴限制失信懲戒
7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首場新聞發言人記者會,介紹29日通過的《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作為本屆省人大常委會少有的3次審議后通過的法規,本條例集中體現了嚴格規范信用狀況認定、從嚴限制失信懲戒、加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審慎態度,凸顯政務誠信,以更好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社會信用立法事關重大,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本次立法因此十分注重全過程民主。省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多次到基層調研了解情況,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司法機關、基層立法聯系點、信用服務機構、企業及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還專門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學等高校相關專家,對11個方面的重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
如何促進各地各部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健康有序發展,是立法考慮的重點,最終選擇以政務誠信作為突破口。記者注意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章開門見山強調,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把政務誠信放在首位,將很好地起到示范帶頭作用,對其他信用管理也有權威性和指導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秋林表示。
如何實現政務誠信?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誠信施政,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發揮示范表率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專門有針對性地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即使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變更合同約定,也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為形成約束,條例還規定,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政務誠信監測治理和評價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相關信息將被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嚴格規范失信行為認定,避免泛化
嚴格規范失信行為認定,成為本次立法一大創新之處。
“信用狀況認定是開展信用管理的關鍵環節,事關信用主體切身利益!笔∪舜蟪N瘯üのl言人嚴冬介紹,條例因此對信用狀況認定作了整體性制度設計,其中嚴格把握失信行為認定,強調應當根據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對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信用主體行為是否屬于失信行為進行認定。
“條例對認定標準的制定權限、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不統一、不規范的突出問題!眹蓝榻B。對制定認定標準本身,條例也有嚴格規范,明確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為依據,充分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公布,且制定機關應當對認定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動態調整。
條例規定,失信懲戒要以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為依據,與失信情形相關聯,與失信行為的性質、領域、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禁止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外增設失信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及對信用主體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失信懲戒。
規范信息管理,保護信用主體權益
條例對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予以高度關注,對信息采集、歸集、披露和使用全過程作了規范。
條例對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明確禁止性要求,強調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更不能在未經本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采集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等相關信息。
條例規定,處理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信用主體的約定,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以及虛構、篡改、違規刪除信用信息等五類行為。嚴冬介紹,為保障知情權,條例明確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及相關使用、評價等情況,有權知曉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皸l例還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提供查詢服務等措施,保障信用主體的知情權。”
信用信息一旦被記錄,目前難以修改,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條例對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市場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作出規定,明確了訴訟復議救濟渠道!靶庞弥黧w認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有關單位在信用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眹蓝榻B,條例還完善了信用修復規定,要求省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條例對有關機構在維護信用主體權益方面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例如,針對失信信息超時限使用問題,條例規定,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屆滿、信用修復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該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并及時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平臺上撤除該失信信息。(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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